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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通告
   开放时间: 2023-07-31至2023-10-15
   活动地址:阎良区图书馆
   收费信息:免费
活动详情

活动介绍

通告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有效解决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西安市阎良区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城区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时间:2023年7月31日至10月15日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以生活垃圾收集(房)点的收运时段为主,通过现场执法检查,有效解决我区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运输环节中存在的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擅自处理等4个突出问题。

(一)

混合投放

(二)

混合收集

(三)

混合运输

(四)

擅自处理


01混合投放具体包括<<<<

投放人不履行义务,即宣传、引导和设施等均已到位,但投放人仍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在产生源不分类收集,在投放点不分类投放。此类问题的执法对象为投放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执法依据为《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见附件)。

02混合收集具体包括<<<<

管理单位不履行义务,即生活垃圾收集(房)点因宣传不精准、设施不够用、桶边引导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收集判定标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混合比例达到20%以上,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混合比例达到10%以上。此类问题的执法对象为收集(房)点管理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依据为《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03混合运输具体包括<<<<

管理单位和运输单位不履行义务,即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收集(房)点,将已分类或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此类问题的执法对象为收集(房)点管理单位和运输车辆管理单位,收集(房)点管理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管理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依据为《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条。

04擅自处理具体包括<<<<

废弃油脂收运单位不履行义务,即未将收集到的废弃油脂全量运送至市城管局明确划定的厨余(餐厨)垃圾处理厂,或擅自加工、出售废弃油脂。此类问题的执法对象为废弃油脂运输车辆管理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依据为《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三、受理举报/(反馈意见)方式



为确保本次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切实解决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现将城管系统监督举报电话予以公布,请广大市民予以监督,并提供执法线索,举报电话63671969。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摘抄





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摘抄内容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摘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

(二)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

(四)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的;

(五)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

(六)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七)未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车辆未明显标志分类标识,未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的;

(二)作业车辆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的;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